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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03   浏览量:1011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应征税款”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种、税率,应当向纳税人征收的税款。行为人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擅自决定税收的停征、减征或者免征,即为徇私情对应当征收税款的不征收,少征收;或者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本应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纳税人存款中扣缴,而不通知;对应当扣押、查封、拍卖价值与欠税人应纳税款相当的物品,而不扣押、查封或拍卖等等。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实施的前述行为,必须是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数额较小,没有使国家的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就不能按本罪处理,而应当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必须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这里所谓“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非税务机关人员不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明知自己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会给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而为了徇私情、私利,不征或少征税款。

  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征税工作中不认真负责计算有误,没有征收或者少征了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可按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与纳税人相勾结,帮助纳税人逃税,如为其出主意,然后不征或少征其应缴的税款,应按逃税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四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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