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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03   浏览量:1205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要指监管机关的正常秩序。

  本罪的对象,是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比法院提起公诉以前,正处在侦查、起诉阶段的涉嫌犯罪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人民检察院将犯罪嫌疑人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或者自诉人提出自诉,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所谓罪犯,是指由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宣告为有罪的人。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监管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要求,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情节恶劣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工作上的官僚主义,马马虎虎、敷衍了事等等。“脱逃”是指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逃离羁押、监管场所的行为。监管场所包括在押途中,外出劳动作业等临时场所。

  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脱逃是由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如果没有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或者虽有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但与在押人员的脱逃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本罪属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时才构成犯罪。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造成一般后果的,可以采取批评教育或者党政纪律处分的措施处理。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致使重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致使多名犯罪嫌疑入、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脱逃致使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受到严重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后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等等。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查、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主要是过失,即司法工作人员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的后果。另外,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有时也存在间接故意,即司法工作人员明知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会发生被监管或押解人脱逃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识地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虽然不希望结果的发生,但又不设法防止,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

  故意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属私放在押人员罪。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条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十)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四百条第二款)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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