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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信号设施的保护规定及违法行为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06   浏览量:1274  
  

  一、对交通信号设施的保护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2、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交通参与人,尤其是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视距,不能影响正常的道路通行。

  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公安机关首先适用责令排除妨碍的措施,行为人执行的,不再作出罚款;行为人拒不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的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

  鉴于强制排除妨碍是在当事人拒不执行排除妨碍的责令下作出的,所以,对强制排除妨碍的具体执行,只能通过“代履行”的方式完成。“代履行”又称为“代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时,由处罚强制执行主体或者其委托的组织代为执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征收代执行费用的强制执行方式。代执行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方式。这种执行方式的适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行政相对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2、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的作为义务可以由他人替代履行。

  对于代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的标准,一般应遵循“必要限度”的原则,以代执行主体实施强制排除妨碍所实际支出的人力和物力所需数额为限,不得包含惩罚性的费用。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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