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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2)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4-06-12   浏览量:74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9-11-26
  【实施日期】2010-03-01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2)
  (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采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编制和报送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
  (二)没有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而擅自采购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者不按时确认政府采购文件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者不按时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的;
  (五)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六)不履行或者擅自变更、中止和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七)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进行验收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事项报批、备案的。
  采购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行为逾期不改正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暂停或者停止拨付采购资金;采购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行为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回项目预算,并在本财政年度内不安排相同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六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停或者停止拨付采购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供应商或者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未按规定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或者拖延、拒绝退还供应商保证金的;
  (三)对供应商的质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
  (四)未将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开的;
  (五)未按规定确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名单的;
  (六)违反有关优先采购产品或者采购进口产品规定的;
  (七)未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或者未按规定为评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八)在采购文件中规定排斥潜在供应商等方面内容,或者在采购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九)拒绝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检查或者不执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的。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较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采购工作人员,或者配备的采购工作人员不具备任职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对采购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四)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或者质量不符合采购需求,且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
  (五)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代理政府集中采购事宜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的。
  第六十八条 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收受供应商及有关单位的财物或者牟取利益的,向外泄漏评审情况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属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对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三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放弃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采购合同义务的;
  (三)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
  (四)捏造事实,进行虚假质疑及投诉的;
  (五)使用串通投标手段参与投标的;
  (六)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可以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名单,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条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乡镇一级政府采购项目纳入上一级政府采购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政府采购评审,是指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评标、谈判或者询价等工作。
  政府采购文件,是指招标采购中招标文件及其他采购方式中向供应商发出邀约的采购文件。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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