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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5-28   浏览量:1463  
  


  为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服务的人,并非都能知道所承运、保管、仓储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对此要区别对待。另外,对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行为也应进行打击。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由行政执法机关没收因运输、保管、仓储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所获取的违法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具体数额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情节确定。所谓违法收入,是指因提供运输、保管、仓储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所获取的非法收益。

  (2)刑事责任。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有关规定去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六十一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的承诺、保证不实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未依法撤销其使用的认证标志资格的法律责任

· 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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