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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禁止生产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5-28   浏览量:1451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条规定,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包括: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这些产品与以假充真的产品都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对这些产品当然应当依法予以处理。但是,要解决专门生产伪劣产品的窝点、“造假专业户”彻底清除难的问题,需要对制造这些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没收,所以《产品质量法》第六十条对此作出强制性规定,即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没收,之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六十条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的承诺、保证不实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未依法撤销其使用的认证标志资格的法律责任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受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人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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