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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权利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5-17 浏览量:810
这里所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现有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包括消费者协会和用户委员会。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城市均设立了消费者协会。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两项权利,即:
(1)建议处理权。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由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不是一级行政机关,它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在消费者和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之间进行调解,但无权直接作出处理决定。为发挥消费者权益组织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法律赋予其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的权利。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提出的处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必要的处理决定。
(2)支持消费者起诉权。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讲的“支持起诉”,并不是说由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代替因产品质量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而是通过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等形式,支持消费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的职能并不只是《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这两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还可以根据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本组织的章程发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三条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