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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定期发布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5-17 浏览量:874
为便于社会了解经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抽查的相关产品的质量状况,保障公众对被抽查产品质量的知情权,有利于对产品质量实施社会监督,《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权并应当发布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状况公告的机关,是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全国产品质量状况公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状况。发布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状况公告的依据,应是对有关产品依法抽样检验的检验结果。对于发布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状况公告的方式和时间间隔,《产品质量法》未作具体规定,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应当明确的是,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应当在全国性的媒体上公告;由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状况,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行的报刊上公告。通过发布被监督抽查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对被监督抽查的存在质量问题的企业可起到警戒作用。广大群众也可以通过公告对一定时期内的产品质量状况有所了解,便于监督。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