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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取得认证标志的产品的跟踪检查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5-17   浏览量:1070  
  


  经认证合格取得认证标志的产品,其质量必须保持与认证标准相一致,以避免由于消费者对认证标志的信赖,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以维护认证标志的信誉,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产品质量认证机构不依法履行这项义务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 对产品质量检验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规定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生产、销售活动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的职权

· 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及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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