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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应当遵守的基本执业准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5-17   浏览量:793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这是法律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基本执业准则的要求。按照这一要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依据,只能是有关的检验标准或认证标准;其检验、认证活动必须做到“客观、公正”,不能有任何主观随意性,更不能弄虚作假,出具不实的检验结果或认证证明;不允许未经检验、认证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检验、认证即出具检验结果或认证证明,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生产、销售活动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的职权

· 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理

· 生产者、销售者内部质量管理的指导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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