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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7   浏览量:1137  
  

  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即我国对设立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采取严格的审批许可制,未经批准并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对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首先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严加禁止,然后还要没收由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所获的一切违法所得,依法收归国有,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也要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应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

· 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和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披露虚假信息和报送虚假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 保荐人虚假陈述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行为的法律责任

· 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的保存及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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