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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调查的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7   浏览量:1166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构监督检查、调查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1)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实际到场进行监督检查、调查的工作人员,至少应当为二人,或者在二人以上。目的是为了使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互相监督制约,保证其依法履行职责,防止一个人在没有监督制约的情况下滥用权力甚至作出违法犯罪的行为。

  (2)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应当依法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

  合法证件是指证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身份的文件,如工作证等。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告知当事人对其进行监督检查、调查的书面文件。

  (3)未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有权拒绝

  如果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就可以拒绝对其进行的检查、调查,并且不会为此承担任何法律后果。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有权拒绝。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和基本任务

· 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 禁止全权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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