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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7   浏览量:1218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所谓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授权制定一些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性的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定。《证券法》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规章、规则包括: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发行人依法申请发行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核准的证券,其所报送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的办法(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办法(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资产管理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证券公司从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的具体比例;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等。

  审批核准权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是指有权行政机关根据个人、组织的申请,依法准予或授予其某种权利能力、或确认具备某种资格,允许其从事为法律一般严格管理的某种活动的行政行为。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权主要表现为审批或者核准权。即对有关发行股票、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股票上市、证券的发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证券公司的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申请歇业、解散的等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核准的,由其行使审批权。

  (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的过程,就是依法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除此之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还通过各种法定的途径,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如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予以更换;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等等。

  (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进行证券业务活动,其业务人员应当达到一定的业务水准,具有相应的业务资格,并遵守一定的行为准则,以使证券市场能够高效有序地运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之一即是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其实施。

  (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保护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核心任务。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关键是要建立起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为投资者提供平等的交易机会和获取信息的机会,使投资者能够在公平的基础上,自主地决定交易行为。因此,建立和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的基本原则,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础。而公开原则的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即要求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公开原则既要求在证券发行、上市时依法公开有关的信息,又要求在证券发行、上市后依法持续披露有关的信息。为保证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有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的职责。

  (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履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以及为会员服务的各种法定的职责。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不仅离不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同时也离不开证券业协会的自律作用。为了更好地发挥证券业协会的自律作用,促使其合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任何人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是否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需要有法定的机构去调查处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为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机构,有能力和条件对证券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为此,《证券法》赋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当证券市场中发生了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得视而不见或者故意推诿,而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地进行调查,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及时地依法作出处理,以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证券市场是一个变化十分迅速的市场,而证券市场的变化又会对社会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很大的影响。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证券法》规定,除上述职责以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还应当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家和地区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投资者跨境投资的行为也越来越多。投资者在跨境投资时,投资的范围不仅有工业、农业、贸易等行业,而且还有证券业。为了适应这种发展变化,加强对跨境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所进行的各种行为的监督管理,就需要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合作。为此,《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 、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二)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五)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六)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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