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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服务机构的业务审批及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7 浏览量:1119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证券投资咨询和资信评估的机构,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事务所。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审批,没有获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的批准,不得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二年以上经验,而且需要通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证券服务从业资格认定。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一百七十条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二年以上经验。认定其证券从业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 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的保存及其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