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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全权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5   浏览量:1031  
  

  全权委托,又称授权委托,是指客户出于投资获利的愿望,在委托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时,对证券的买进或者卖出,或者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不加任何限制,完全由证券公司代为决定。

  全权委托的基础是客户对证券公司的充分信任。因为客户委托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的目的是要获取收益,但买卖证券风险很大,特别是对众多的中小投资者来说,由于缺乏专门的证券知识和投资技巧,往往是输的多、赢的少,而对于证券公司来说,则无论在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方面都比一般的投资者具有更多的优势。因此,有不少客户为了减少投资风险,希望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但是由于证券市场受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很大,行市变幻莫测,即使具有丰富投资经验的证券公司也难免失误,况且不是所有的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都能忠实地履行诚信义务,有些甚至利用客户的授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如利用客户的账户和资金翻炒证券,或者为证券公司牟利而损害客户利益等。证券公司客户全权委托买卖后没有使客户获利,就会使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产生纠纷;证券公司借全权委托的名义去进行证券的投机和炒作,就可能严重损害客户的利益。而证券公司利用全权委托来集中资金买卖证券,就会造成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

  为了防止过度投机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禁止全权委托买卖证券,即证券公司在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时,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自行决定是否买卖证券、买卖何种证券、买卖多少数量的证券或者以何种价格买卖证券。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 融资融券业务规则

· 融资融券业务的许可

· 融资融券业务的概念及与普通证券交易的区别

· 证券交易所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回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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