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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2 浏览量:1027
一、要约收购的概念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收购的收购。
要约收购是一种公开收购行为,即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公开要约,并披露有关信息,而竞价收购是不公开的。与此同时,要约收购的要约是收购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是否出售所持股票,由其自己决定,可以出售,也可不出售。这与协议收购不同。要约收购的相对人是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而不是部分股东,即使发出的是部分要约收购,也不能仅向部分股东发出要约。协议收购的相对人则是部分股东,除非协议收购的股份超过了30%,不申请豁免或未获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应当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外,不需要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要约。
投资者选择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要约的,称之为全面要约;投资者选择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要约的,称之为部分要约。
二、要约收购的适用条件
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要约收购的适用条件为:
1.持股比例达到30%。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其他安排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含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
2.继续增持股份。在前一个条件下,投资者继续增持股份时,即触发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的义务。继续增持股份,是指一种意愿,不是一种事实。也就是说,投资者控制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后,打算继续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应当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只有在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适用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投资者的自愿行为,但是,如果投资者通过要约收购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75%以上,导致上市公司的股票终止上市时,《证券法》以及有关规定强制收购人以同等的条件,收购被收购公司其余股东剩余的股票。这主要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最后选择的权利。此外,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十八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