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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的场所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1   浏览量:1351  
  

  公开发行证券涉及的人数较多,影响的范围较广。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即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一、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上市交易又称挂牌交易,是指已经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行为。在我国,证券交易所具有完备的交易系统,并有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措施,能够使证券得到高效流通,并能较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所以,证券交易所是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的主要交易场所。

  目前我国大陆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只有两个,即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上市交易的场所,就应当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

  这里所说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是指场外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是相对于交易所市场而言的,是在证券交易所之外进行证券买卖的市场。场外市场,又被称为“柜台市场”或“店头市场”,是分散在各个证券商柜台的市场,无集中交易场所和统一的交易制度。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证券交易的方式逐渐演变为通过网络系统将订单汇集起来,再由电子交易系统处理,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的物理界限逐渐模糊。

  场外交易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法》允许进行场外交易,但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目前,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主要有以下组织形式:

  (1)银行间债券市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指依托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简称中央登记公司)的,面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买卖和回购的市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立于1997年6月6日。

  (2)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又称三板市场,是指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具有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采用电子交易方式,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规范转让服务的股份转让平台。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为非上市中小型高新技术股份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同时也为退市后的上市公司股份提供继续流通的场所,并解决了原STAQ、NET系统历史遗留的数家公司法人股的流通问题。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是一个以证券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契约为基础,依托证券交易所和中央登记公司的技术系统和证券公司的服务网络,以代理买卖挂牌公司股份为核心业务的股份转让平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自律性管理,以契约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证券公司依据契约,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和督促,中国证券业协会委托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并对异常转让情况提出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代表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3)债券柜台交易市场。债券柜台交易市场,又称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是指银行通过营业网点(含电子银行系统)与投资人继续债券买卖,并办理相关托管与结算等业务的行为。商业银行根据每天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行情,在营业网点柜台挂出国债买入和卖出价格,以保证个人和企业投资者及时买卖国债,商业银行的资金和债券余缺则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卖加以平衡。

  柜台交易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为个人投资者投资于公债二级市场提供更方便的条件,可以吸引更多的个人投资者。二是场外交易的覆盖面和价格形成机制不受限制,方便于中央银行进行公开市场操作。三是有利于商业银行低成本、大规模地买卖公债等等。弥补这些步骤,则需要其他多种交易方式的相互配合。四是有利于促进各市场之间的价格、收益率趋于一致。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十九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 证券交易标的物应当具备的条件

· 证券交易概述

· 股票发行期满后的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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