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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3)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4-13   浏览量:295  
  
  【颁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
  【发布日期】2023-04-04
  【实施日期】2023-05-05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3)
  第九章 大型游乐设施
  第一百一十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明确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二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依法开展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发现大型游乐设施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向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报告,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第一百二十一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并逐台明确负责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
  第一百二十二条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一百二十三条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大型游乐设施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合规管理;
  (三)组织制定大型游乐设施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四)落实大型游乐设施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对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七)对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九)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职责》。
  第一百二十四条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登记;
  (二)组织制定各类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操作规程;
  (三)组织对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四)组织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五)编制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六)按照规定报告大型游乐设施事故,参加大型游乐设施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守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一百二十六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日管控制度。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要组织在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根据《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形成《每日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一百二十七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周排查制度。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一百二十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月调度制度。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一百二十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职责》《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守则》以及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一百三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一百三十一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大型游乐设施使用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建立对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违法行为时,应当将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二十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认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不予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
  (三)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的检查人员。
  第十章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明确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场车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场车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场车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场车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场车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依法开展场车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场车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场车安全员发现场车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向场车安全总监报告,场车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场车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场车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场车安全员,并逐台明确负责的场车安全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场车使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场车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场车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场车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场车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场车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场车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场车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场车安全合规管理;
  (三)组织制定场车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四)落实场车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对场车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场车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场车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场车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七)对本单位场车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场车安全监督检查、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九)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场车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场车安全总监职责》。
  第一百四十条 场车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场车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场车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场车使用登记;
  (二)组织制定场车安全操作规程;
  (三)组织对场车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指导和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场车;
  (四)对场车和作业区域进行日常巡检,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五)编制场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场车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六)按照规定报告场车事故,参加场车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场车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场车安全员守则》。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场车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场车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场车安全日管控制度。
  场车安全员要每日根据《场车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投入使用的场车和作业区域进行巡检,形成《每日场车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场车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场车安全周排查制度。场车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场车使用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场车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场车安全月调度制度。场车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场车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场车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场车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场车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场车安全总监职责》《场车安全员守则》以及场车安全总监、场车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一百四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场车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场车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场车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对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场车使用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场车使用单位的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场车使用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为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场车使用单位建立对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场车使用单位违法行为时,应当将场车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场车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认为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不予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场车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场车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场车安全总监、场车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场车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场车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场车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
  (三)场车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场车使用安全的检查人员。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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