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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4-13   浏览量:780  
  
  【颁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
  【发布日期】2023-04-04
  【实施日期】2023-05-05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
  第六十四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压力管道使用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六十五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为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建立对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违法行为时,应当将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三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认为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不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压力管道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压力管道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
  (三)压力管道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的检查人员;
  (四)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是指工业管道使用单位。
  第六章 电梯
  第六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对于安装于民用建筑的井道中,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运载装置,进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应当采购和使用符合电梯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电梯。
  第六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明确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依法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电梯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电梯安全员发现电梯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或者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予以消除;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向电梯安全总监报告,电梯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第七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电梯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电梯安全员,并逐台明确负责的电梯安全员。
  第七十二条 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电梯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电梯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电梯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七十三条 电梯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电梯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电梯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合规管理;
  (三)组织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四)落实电梯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对电梯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电梯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电梯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电梯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七)对本单位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电梯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九)本单位投保电梯保险的,落实相应的保险管理职责;
  (十)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电梯安全总监职责》。
  第七十四条 电梯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电梯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电梯使用登记;
  (二)组织制定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三)妥善保管电梯专用钥匙和工具;
  (四)组织对电梯作业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对电梯进行日常巡检,引导和监督正确使用电梯;
  (六)对电梯维护保养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确认,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
  (七)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保持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畅通,在发生故障和困人等突发情况时,立即安抚相关人员,并组织救援;
  (八)编制电梯自行检测和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电梯自行检测、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九)按照规定报告电梯事故,参加电梯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十)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电梯安全员守则》。
  第七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电梯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七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日管控制度。电梯安全员要每日根据《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投入使用的电梯进行巡检,形成《每日电梯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予以整改,及时上报电梯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七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周排查制度。电梯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电梯使用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电梯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电梯安全总监应当对维护保养过程进行全过程或者抽样监督,并作出记录,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月调度制度。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电梯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电梯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电梯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七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电梯安全总监职责》《电梯安全员守则》以及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八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电梯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电梯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电梯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八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电梯使用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八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为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电梯使用单位建立对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电梯使用单位违法行为时,应当将电梯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电梯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七十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认为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不予处罚。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在民用建筑的井道中安装不属于第六十八条所述电梯的机电设备,进行运送人、货物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予以拆除或者重新安装符合要求的电梯。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予以处罚。
  第八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实际行使电梯使用管理权的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电梯使用单位:
  (一)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
  (二)单一产权且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是使用单位;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管理的,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四)出租房屋内安装的电梯或者出租电梯的,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五)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除上述情形之外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使用单位,或者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使用单位责任。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电梯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电梯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
  (三)电梯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电梯使用安全的检查人员。
  第七章 起重机械
  第八十七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明确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起重机械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八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依法开展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起重机械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起重机械安全员发现起重机械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向起重机械安全总监报告,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第八十九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起重机械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起重机械安全员,并逐台明确负责的起重机械安全员。
  第九十条 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起重机械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起重机械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九十一条 起重机械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起重机械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起重机械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起重机械安全合规管理;
  (三)组织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四)落实起重机械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对起重机械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起重机械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起重机械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起重机械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七)对本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起重机械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九)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起重机械安全总监职责》。
  第九十二条 起重机械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起重机械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二)组织制定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三)组织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指导和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起重机械;
  (四)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巡检,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五)编制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六)按照规定报告起重机械事故,参加起重机械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起重机械安全员守则》。
  第九十三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起重机械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九十四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日管控制度。起重机械安全员要每日根据《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进行巡检,形成《每日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起重机械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九十五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周排查制度。起重机械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起重机械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九十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月调度制度。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起重机械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起重机械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起重机械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九十七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起重机械安全总监职责》《起重机械安全员守则》以及起重机械安全总监、起重机械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九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起重机械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九十九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起重机械使用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一百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为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建立对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违法行为时,应当将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八十八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认为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不予处罚。
  第一百零一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起重机械安全总监、起重机械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起重机械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
  (三)起重机械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的检查人员。
  第八章 客运索道
  第一百零三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明确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客运索道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客运索道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四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依法开展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客运索道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客运索道安全员发现客运索道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向客运索道安全总监报告,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第一百零五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客运索道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客运索道安全员,并逐条明确负责的客运索道安全员。
  第一百零六条 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客运索道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客运索道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一百零七条 客运索道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客运索道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客运索道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索道安全合规管理;
  (三)组织制定客运索道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四)落实客运索道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对客运索道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客运索道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客运索道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客运索道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七)对本单位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客运索道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九)本单位投保客运索道保险的,落实相应的保险管理职责;
  (十)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客运索道安全总监职责》。
  第一百零八条 客运索道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客运索道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客运索道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客运索道使用登记;
  (二)组织制定客运索道安全操作规程;
  (三)组织对客运索道作业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四)组织对客运索道进行日常巡检,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五)编制客运索道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客运索道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六)按照规定报告客运索道事故,参加客运索道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客运索道安全员守则》。
  第一百零九条 客运索道使用本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客运索道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客运索道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一百一十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客运索道安全日管控制度。客运索道安全员要组织在客运索道每日投入使用前,根据《客运索道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形成《每日客运索道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客运索道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客运索道安全周排查制度。客运索道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客运索道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客运索道安全月调度制度。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客运索道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客运索道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客运索道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一百一十三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客运索道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客运索道安全总监职责》《客运索道安全员守则》以及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客运索道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一百一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客运索道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客运索道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对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客运索道使用单位的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客运索道使用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为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建立对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客运索道使用单位违法行为时,应当将客运索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一百零四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认为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不予处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客运索道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客运索道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
  (三)客运索道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的检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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