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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与评审专家职责履行情况记录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29 浏览量:798
《政府采购法》未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管理作明确规定,也未规定评审专家职责履行情况记录与监督管理的内容。《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对此作了规定,是对《政府采购法》监督检查内容的补充。
(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实施条例》对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评审、处罚、退出等环节作了全面规定。对评审专家实施动态管理,就是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查入库的专家;同时,对于已经入库的评审专家,要定期审核,确保评审专家能进能出,防止评审专家一定终身。保证评审专家随机产生,是为了防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倾向性选择评审专家,确保评审专家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由于《实施条例》的体例限制,规定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为了贯彻《实施条例》关于评审专家管理的要求,财政部对2003年颁布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做了修订,制定印发了新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虽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但评审专家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实际使用,评审专家是否能够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履行评审职责,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记录的情况主要包括:是否遵守评审纪律, 是否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是否存在明显的倾向性,是否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箍,是否明知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而未自行回避,是否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或者评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等。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上述情形应及时要求评审专家改正,同时对上述情况进行记录,及时报告财政部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