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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27   浏览量:731  
  


  集中采购机构是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批准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这是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定职责和义务。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要充分利用其职业条件,做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的效率更高、采购的质量更加优良,而且应当提供更为良好的服务。要保证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符合上述要求,并防止出现“大集中大腐败”现象,就需要大力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全方位监督。对于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除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力量等外部监督外,集中采购机构的内部监督至关重要。为此,《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包括诸多方面的内容,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在集中采购机构内部形成一种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这不仅是顺应政府采购活动正常高效进行的需要,也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措施。

  (2)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集中采购机构必须明确、合理地制定政府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并使决策和执行两套程序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决策程序中不能包含执行程序,更不能以执行程序代替决策程序。

  (3)集中采购机构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政府采购活动由多个环节组成,包括拟订和公布招标文件,招标评标或者谈判、询价、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中标、成交结果审核、签订采购合同,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等,在一项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中,在什么环节由哪些人员参加,这些人员有哪些职责权限,集中采购机构都应当作出明确的规定。尤其重要的是,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必须相互分离,经办采购的人员不能负责采购合同的审核和验收,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的人员不能经办采购。

  (4)集中采购机构应该按照管理环节和流程设置内部机构,以体现相互制约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六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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