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的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22 浏览量:797
一、供应商投诉的事项必须是已经过质疑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必须是已经过质疑的事项。以往实践中,供应商和政府采购部门对上述规定的含义在理解和执行上存在一定的分歧。例如,有些供应商经过质疑程序后,发现自己原先的质疑事项难以成立,或者又有了新的发现,因而投诉时往往在原质疑事项范围之外增加新的投诉事项。对于此类投诉,实践中有少数地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往往也予以受理。由于这一现象偏离了《政府采购法》关于质疑前置原则的立法本意,为了正本清源,《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即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二、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属于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实务中,投诉人往往基于质疑答复内容而提出进一步的投诉事项,而财政部门也往往以其超出质疑范围而拒绝受理,财政部门的这种做法有违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设计初衷和目标。投诉人基于质疑答复内容而提出进一步的投诉事项,总体上还是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投诉,财政部门对投诉处理也主要是对质疑答复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所以对投诉人基于质疑答复内容而提出的进一步投诉事项,财政部门应予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为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时暂停签订或暂停履行合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