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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通知书应当载明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并不得修改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13 浏览量:857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对该项规定作了细化,进一步规定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询价采购方式适用于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因此“比价格”是询价方式最典型的特征。询价采购的适用范围决定了供应商对合同条款十分敏感,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与支付有关的条款是供应商报价的重要考虑因素。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询价通知书中载明详细的合同条款。
《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同时明确,在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询价采购中供应商的报价与合同条款密不可分,询价过程中如果询价小组修改合同条款,会严重背离《政府采购法》关于“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的规定,损害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力。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在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