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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废标后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13 浏览量:742
废标是因为招标失败,招标失败表明了采购人没有成功地确定需要的采购对象,预期的招标目标没有实现。那么,采购人在废标后,如何重新确定采购对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1)终止采购。《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废标情形中,涉及采购任务取消的,为采购活动的终结,不得再行开展。
(2)重新招标。因《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其他三种废标情形下废标的采购项目,采购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废标并不意味着招标方式有问题,有可能是采购人确定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过于苛刻,或者采购标准定得过高,还有可能是信息披露不充分造成投标供应商数量不够等。因此,采购人应当根据废标的具体原因,重新调整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或者调整采购需求,重新制定招标文件,继续开展招标活动。对于因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违法违规者将受到惩罚(包括取消投标资格等)。与招标文件没有关系的废标,更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3)经批准后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废标后再进行采购的,如果因招标方式不适宜确实需要采取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事先获得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这里所称的政府有关部门是指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对招标活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如果这些部门有废标后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要获得其批准的规定,应当从其规定。同时,县市级以下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本级政府采购人在废标后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没有审批权,应报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批。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