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管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07   浏览量:829  
  


  由于政府采购项目多,品目繁杂,规模大小不一,而且需要时间也不相同,再加上地区间经济发达水平不均衡,如果不分情况,公开招标一律采用一个标准,对一些小额采购、急需采购项目和产品提供者比较少的项目等就可能不适用,既不经济,效率也低。因此,《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审批管理权限。

  关于工程公开招标问题,《政府采购法》第四条已经作了规定,第二十七条只对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作出了规定。包括以下含义:

  (1)数额标准是界定是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界线,此标准是强制性的,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都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适用于集中采购项目,也适用于集中采购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3)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预算管理体制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采购规定。

  (4)达到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 属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 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禁止行为

· 对关联供应商及存在利益冲突的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限制性规定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种类与区别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23736 second(s) , 64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