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的主体及审查内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3-25   浏览量:1007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的主体及审查内容,即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供应商资格的审查或确认由采购人负责。这样规定的理由是,采购人是采购活动直接组织者,有长期开展采购活动的经验,了解采购项目的特殊性,对相关行业的供应商也比较了解,能够更好地确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尤其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有利于增强针对性,提高审查效率。

  在具体采购活动中,采购人还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其履约能力的文件,如资质和业绩情况等。所有这些条件和要求,必须要提供相应的文件,以备审查或确认。例如,涉及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涉及业绩情况的,供应商应当提供以前在相关领域的业绩,包括项目名称、效果及用户意见等。

  此外,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包括: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 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界定

· 委托代理采购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及委托代理协议的内容

· 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主体

· 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25293 second(s) , 64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