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3-22 浏览量:991
《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实施条例》第八条对上述规定作了细化,即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1)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政府采购信息直接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是国际惯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都是通过官方指定媒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2)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之所以要指定媒体,一是使信息披露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二是信息载体相对固定,方便社会各个方面了解;三是能体现公益性,费用较低。
《实施条例》第八条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具体规定,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3)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不应当公开。政府采购的信息原则上都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是,当其中有关信息涉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时,如特定的管理技术、专利、成本费用等,《政府采购法》规定不应当公开,以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