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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3-21 浏览量:2199
工程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但《招标投标法》又对工程实行招标投标作了具体规定,所以,政府采购工程将受到《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双重约束。为了避免在招标投标上发生矛盾和不衔接,解决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政府采购法》 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其主要要含义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定;同时,《政府采购法》对工程采购有规定的,还要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以内规模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其他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政府采购法》。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2)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但属于依法可不进行招标项目的情形,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可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一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二是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利技术;三是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是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五是需要向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是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3)政府采购工程实行招标投标的,要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执行,同时,还要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其理由是:其一,招标投标流程只是采购流程中的一个环节。招标投标流程始于招标文件的制作,止于中标供应商的确定。采购流程始于采购预算的编制,止于采购资金的支付,比招标投标流程长得多。招标投标法只能规范部分采购流程,不能规范其余环节,而其余环节也应当加以规范。其二,《招标投标法》属于程序法,只能对招标和投标程序作出规范。要全面规范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行为,不仅要明确采购方式和程序,还要从实体上予以规范,包括工程项目采购预算编制要求、采购过程中应当接受的监督管理、采购活动中应当坚持的政策取向、采购合同的订立、采购资金的拨付等。《政府采购法》延伸了工程采购流程,强化了工程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为实体法。
(4)货物和服务采购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的,是否执行招标投标法不是强制性的。这是《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的派生含义,但《政府采购法》第三章包含了这一含义。
结合《政府采购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表明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的方式,并且只有应当招标的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并未规定货物和服务采购在采用招标投标方式时也要适用招标投标法。这些规定说明,货物和服务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可以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但不是强制性的。主要考虑是,招标投标法主要是针对工程采购要求制定的,其许多规定不适合货物和服务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的招投标办法,留待立法解释或国务院制定办法,或者在财政部有关规章中明确。针对工程、货物和服务的特点制定不同的招标投标方法,也有国际惯例可循,如欧盟的《政府采购指令》就是分门别类确定招投标方式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