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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2 浏览量:1715
一、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文化、出版发行事业的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
行为人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的对象是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也不能视为淫秽物品。淫秽书刊,是指用文字描写淫秽内容的书籍、报纸、杂志等。淫秽图片,是指用图画描绘淫秽形象的图片、画册和照片等。淫秽影片,是指含有淫秽内容的电影、电视片等。淫秽音像制品,是指含有淫秽内容的录像带、影碟、音碟软件等。
制作淫秽物品,是指生产、录制、编著、绘画、出版、印刷、摄制、洗印、翻拍淫秽物品等行为。运输淫秽物品,是指利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点运送到另一个地点。复制淫秽物品,是指对已有的淫秽物品进行仿造或者重复制作,使之得以再现。例如,通过复印、拓印、翻印、复录、翻拍等。如果是大规模的复制应属于制作行为。出售淫秽物品,是指销售、发行淫秽物品的行为。出租淫秽物品,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将淫秽物品出租给他人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的,就可以构成本行为。
二、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依照本法第76条的规定,违反本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情节较轻,一般是指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的数量很少等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