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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2   浏览量:1373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是指以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诱使他人卖淫,或为他人提供场所,或为他人卖淫介绍嫖客的行为。

  一、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介绍嫖客的行为。

  引诱他人卖淫,是指使用金钱、物质、腐朽的生活方式或者其他利益,诱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容留他人卖淫,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他人卖淫的场所多种多样,有的是利用自己的私人住宅容留他人卖淫,有的是利用自己管理的饭店、宾馆容留他人卖淫,还有的利用自己的汽车、船只容留他人卖淫等。容留他人卖淫,可以是长期的,如将房屋长期租给卖淫、嫖娼者使用,也可以是短期的或者是临时的。

  介绍他人卖淫,是指为卖淫的人牵线搭桥介绍嫖客的行为,俗称“拉皮条”。行为人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进行勾通、撮合,促使卖淫行为得以实现。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的,就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果行为人兼有三个行为,且之间有牵连关系的,如介绍他人卖淫并为其提供场所容留卖淫行为的,也不实行并罚。

  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一般是指引诱、容留、介绍的卖淫行为,尚未发生性关系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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