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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2   浏览量:1483  
  

  一、违反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废旧金属经营者,包括单位和个人。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安机关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正常管理。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即包括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等物品。

  二、违反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违反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规定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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