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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1   浏览量:3261  
  

  一、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行为的主体。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和人格权。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多次通过信件、电话、计算机信息网络等途径传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骚扰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计算机信息网络包括国际互联网和局域网。淫秽信息,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信息;侮辱信息,是指含有恶意攻击、谩骂、羞辱等有损他人人格尊严的信息;其他信息,是指过于频繁地或者在休息时间发送提供服务、商品的信息或者其他信息,可能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人通过发送骚扰信息扰乱了他人正常生活,影响到他人的休息、工作或者学习。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报复,有的是为了寻求刺激,有的是为了恶作剧,等等。本行为必须是多次实施,即重复实施三次以上的,才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是否严重,根据被侵害人受到干扰的程度和行为人发送骚扰信息的内容、次数等因素来判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诬告陷害他人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诽谤他人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侮辱他人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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