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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1 浏览量:3261
一、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行为的主体。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和人格权。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多次通过信件、电话、计算机信息网络等途径传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骚扰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计算机信息网络包括国际互联网和局域网。淫秽信息,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信息;侮辱信息,是指含有恶意攻击、谩骂、羞辱等有损他人人格尊严的信息;其他信息,是指过于频繁地或者在休息时间发送提供服务、商品的信息或者其他信息,可能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人通过发送骚扰信息扰乱了他人正常生活,影响到他人的休息、工作或者学习。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报复,有的是为了寻求刺激,有的是为了恶作剧,等等。本行为必须是多次实施,即重复实施三次以上的,才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是否严重,根据被侵害人受到干扰的程度和行为人发送骚扰信息的内容、次数等因素来判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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