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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犯性乞讨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8   浏览量:1290  
  

  冒犯性乞讨行为,是指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反复纠缠,是指乞讨人员向他人行乞遭拒绝后,仍采取阻拦、尾随等其他令人反感的方式继续乞讨钱财。强行讨要,是指以生拉硬拽、污言秽语等令人厌恶的方式乞讨钱财。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包括以强迫接受的方式卖花、卖唱、开车门、拎包等行为变相乞讨的。这类行为的主要表现是滋扰他人,不达到乞讨的目的则不放过他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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