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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8 浏览量:1758
一、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3、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主要是利用胁迫、诱骗或者利用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等进行乞讨或者变相乞讨行为。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实施暴力或其他有损身心健康的行为,如冻饿、罚跪等相要挟,逼迫他人进行乞讨的行为。诱骗,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弱点或亲属等人身依附关系,或者以许愿、诱惑、欺骗等手段指使他人进行乞讨的行为。利用他人乞讨,是指行为人使用各种手段让他人自愿地按其要求进行乞讨的行为,包括租借或者其他形式。租借,是指行为人给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等的家属、监护人或其本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使其进行乞讨谋取非法利益。
二、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l000元以下罚款。
在适用处罚时,要注意处罚的对象是胁迫、诱骗或者利用者,而不是乞讨者,对于乞讨者,尤其是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等要进行劝导,引导、护送至救助中心或通知有关部门。如果行为人在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过程中还实施了其他的违法行为,如偷窃、打架斗殴等,则对其所实施的数种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