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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8 浏览量:1641
一、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行车安全。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危及铁路安全。
铁路法规定,在铁路线路和铁路桥梁、涵洞两侧一定距离内,修建山塘、水库、堤坝,开挖河道、干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或者危害铁路桥梁、涵洞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采挖、打井等活动,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二、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实施本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情节较轻”,一般是指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足以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等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 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在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