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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7 浏览量:1909
一、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行为人的目的一般是制造事端,给有关机关部门施加压力,以达到其无理或过分的要求,有的是乘机闹事。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
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安全顺利的出入、使用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准则。公共场所是指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等。其他公共场所包括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宾馆饭店等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公共场所具有人员聚集量大、流动量大的特征,如果公共场所的秩序受到破坏,就会出现混乱状态,影响其他人的正常活动和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
3.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
扰乱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公共行为规则,聚众起哄闹事;进行非法游行或者静坐示威,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乱;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等。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处罚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一般是指造成较大的影响,较严重的后果等情形。如: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政府机关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公共秩序,不听劝阻;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后果。
2.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l000元以下罚款。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实施上述行为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主要人员。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