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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考验期限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1-08   浏览量:1196  
  

  假释考验期,是指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继续监督改造进行考验的期限,也可以说是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保持继续执行刑罚可能性的期限。

  假释考验期限因原判刑罚及执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假释考验期限分为以下两类:一是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也就是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期限或者剩余刑罚的期限。二是无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十年,即不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刑罚多少年,其假释考验期限一律为十年。

  根据刑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 假释的适用条件

· 假释的概念

· 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 对自首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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