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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1-05 浏览量:1840
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是指遵守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自觉服从公安机关、所在单位以及基层组织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是指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如报告自己的思想、改造和遵纪守法的情况等。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是指遵守考察机关向其宣布的有关会客的要求和规定。
(4)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
此外,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附加禁止令的,还应当遵守禁止令的规定。禁止令的内容体现在判决中,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犯罪分子必须遵守。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 缓刑及其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