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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的概念及特征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1-03   浏览量:1026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必须是一行为人犯有数罪。数罪并罚的前提是一人犯有数罪。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数罪,则不能为了对其加重处罚而适用数罪并罚。此处的数罪,是指实质上的数罪或独立的数罪。也就是说,一行为人犯有一罪或形式数罪,或者非共犯的数行为人犯有数罪(各个行为人分别犯有一罪)不发生数罪并罚的问题。至于怎样区分实质数罪即应予并罚之数罪与形式数罪即不予并罚的数罪,我国刑法未作明确的规定。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基本上都主张以犯罪构成为标准来确定罪数、划分一罪与数罪。据此,实践中的近似数罪,但并非数罪,或本为数罪,但刑法将其作为一罪来规定的情形,就不再适用数罪并罚。例如,一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一罪或处理时作为一罪的情形,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等;数行为处理时作为一罪的情形,包括惯犯、结合犯等;数行为处理时作为一罪的情形,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等,均不属于应予并罚的实质数罪范畴。

  第二,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并非任何时候的实质数罪都需并罚,而是限于以下三种情况的数罪适用数罪并罚,即:(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2)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司法实践中,在处理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案件时,发现他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前,或者在前罪判处的刑罚执行期间,犯有其他罪行,未经过处理,并且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如果漏罪与新罪属于不同种的罪行,即应对漏罪与刑满释放后又犯的新罪分别量刑,并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漏罪与新罪属于同一种罪,可以判处一罪从重处罚,不必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必须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范围与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不是对数罪所判刑罚的简单相加,而是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依照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一个罪一个罪地确定其罪名,量定刑罚,然后根据数罪并罚所应遵循的法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数罪中有一罪或者数罪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含死缓)的案件,同样应当对各罪分别量刑,然后决定执行其中最高的刑罚。对附加刑也应当分别量刑,这样才能看出附加刑是针对何罪适用的。只有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才能在决定执行的刑罚中有附加刑。

  在我国刑法中确立数罪并罚制度,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方面,数罪并罚制度是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利用刑罚惩罚犯罪的依据在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惩罚必须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一人犯一罪和一人犯数罪,无论在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都很不相同。所以,根据行为人犯数罪的不同情况,并按照刑法所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对犯罪人合并处罚,可以保证对犯罪人准确地量定刑罚,从而保障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

  另一方面,数罪并罚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刑事程序法的基本要求是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和上诉、申诉权。如果被告人或者犯罪人不了解审判机关是怎样对其定罪量刑的,无从提出上诉、申诉的意见和具体的辩护理由,这难免在一定程度上使其诉讼权利受到限制。实行数罪并罚,就宣告刑来说,可以清楚地看出审判机关对一人所犯各罪是怎样定罪量刑的,所定罪名和所判刑罚是否正确、适当;就执行刑来说,可以清楚地看出审判机关决定执行刑罚是依据什么原则。如果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上诉;如果犯罪人对终审判决不服,也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申诉。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法定的一罪(结合犯、惯犯)

·  实质的一罪(想像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继续犯)

· 区分罪数的意义及标准

· 没收犯罪分子财产时处理犯罪分子所负正当债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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