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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2-29 浏览量:1281
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1997年刑法只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别累犯。近年来,犯罪形势与司法实践表明,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外,恐怖活动犯罪已逐渐成为世界各个国家必须共同面对的严重犯罪。就世界范围来看,恐怖犯罪活动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在破坏程度上,都有扩大趋势。我国也深受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所进行的恐怖活动犯罪的威胁之苦,它严重破坏社会的正常生活秩序,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威胁。另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也成为破坏社会秩序的最严重的犯罪,它与一般犯罪相比,不仅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还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非法控制性、明显的反政府性和反社会性。因此,有必要将其作为特别累犯的一种,进行重点打击。《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六十六条进行了修改,扩大了特别累犯的范围,将特别累犯的范围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扩大到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更有利于严厉打击这类犯罪。
根据修改后的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特别累犯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任一类罪。前罪与后罪不要求必须是同一类罪。
(2)不受刑法第六十五条关于构成累犯的前罪和后罪都应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条件限制。即不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或者刑罚的轻重,只要构成犯罪就构成特别累犯。
(2)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构成累犯,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 减轻处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