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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及其法律特征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2-19   浏览量:1239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在我国刑法中,无期徒刑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惩罚方法。它主要适用那些罪行严重,又不必判处死刑,但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犯罪分子。在我国,目前还大量存在严重犯罪,在刑法还保留死刑的情况下,无期徒刑在刑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其它刑罚方法不可替代的:一方面,它是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以及其它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在惩罚和预防这类犯罪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它又是限制死刑适用、贯彻少杀方针的有效手段。它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替代死刑,减少死刑的适用。所以,无期徒刑是我国刑罚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刑种。

  无期徒刑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犯罪分子进行关押,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这就是说,罪犯如果在服刑期间没有得到减刑,将在监狱服刑终身,这体现了无期徒刑刑罚的严厉性。终身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是无期徒刑的最突出特征。

  作为一种严厉性仅次于死刑的刑罚,无期徒刑只适用于严重的犯罪。我国1997年刑法典对无期徒刑的规定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把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以及其他刑种作为选择性刑种规定在一个条文中,把无期徒刑规定为法定最高刑;二是把无期徒刑与死刑规定在一个条文里,作为选择性刑种;三是把死刑作为最高刑,将无期徒刑和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规定在一个条文中,作为量刑的选择性刑种。

  根据刑法有关减刑和假释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可获得减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如果实际执行13年以上,还可以获得假释。但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造,依法被减为有期徒刑,有的还得到假释。

  因此,尽管从法律规定与理论上说,无期徒刑是剥夺终自身自由,但由于法律同时规定了减刑、假释、赦免等制度,故而事实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很少有终身服刑的。

  (2)实行劳动改造。根据刑法第46条之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这体现了无期徒刑矫正、教育罪犯,使之成为社会新人的积极作用。

  (3)不可能孤立地适用。根据刑法第57条之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就意味着无期徒刑不可能被孤立地适用。这也从另一个方面体现了无期徒刑的严厉性。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 有期徒刑的特点与适用对象

· 拘役的期限及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 拘役的执行

· 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的条件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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