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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的期限及刑期计算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2-19 浏览量:1126
刑法第45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分子所犯的一个罪一次判处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15年,最低不能低于6个月。但是,有两种情况例外:
(1)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2)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也就是说,数罪并罚后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可达25年。
根据刑法第47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这里所说的“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被送交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刑罚之日,而不是指判决生效的日期。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即判决执行之前犯罪分子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措施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 拘役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