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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种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2-18   浏览量:1217  
  

  根据刑法第32条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所谓“主刑”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的主要刑种。它只能独立适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对一个犯罪,只能判处一个主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惩罚罪犯的刑种。它既能附加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刑法第35条规定了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刑,这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在刑法理论中也有根据具体刑种的不同性质,将其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和资格刑四种。生命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如死刑,是最重的一种刑罚。自由刑,是剥夺或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包括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它是运用最广的一种刑罚。财产刑,是剥夺犯罪人财产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没收财产。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人行使某些权利和资格的刑罚方法,如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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