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2-12   浏览量:1385  
  

  (1)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又聋又哑或者盲人,虽然生理上有缺陷,但其并未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因此,应当对其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2)对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行为人具有又聋又哑或者眼睛失明的生理缺陷,属于生理发育不健全的人,在社会生活中,接受教育、了解事物,都会受到一定限制和影响,辨认事物的能力也会低于正常人。因此,对他们的处罚要轻于正常人。

  但由于具有上述生理缺陷的人实施犯罪的情节,造成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以及行为人具有的生理缺陷等具体情况不同,处罚的轻重程度也应不同,因此,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谓“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指根据行为人的上述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是必须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也可以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处理这类人犯罪,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

· 对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人的处理规定

· 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原则

·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客观方面之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56823 second(s) , 70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