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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刑事判决消极承认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2-05   浏览量:1223  
  

  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社会交往日益频繁,人类社会的犯罪现象也日趋国际化。同一个犯罪事实,往往多个国家都具有管辖权,这就产生了具有管辖权的一国是否承认具有管辖权的他国所作的有效刑事判决对本国的拘束力问题。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不仅关系到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顺利、有效地开展,而且关系到对刑事诉讼被告人权利的保障问题。

  我国刑法第10条采取了消极承认的做法,即外国确定的刑事判决不制约本国刑罚权的实现。具体而言:

  (1)凡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处理。这里所说的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犯罪行为是指根据刑法第七条规定,我国公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的犯罪,也包括第八条规定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们国家和我国公民的犯罪,对于这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虽然经外国审判,但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处理。这是国家主权原则和保护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从这个原则出发,我国可以不受外国审判的约束。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这里使用的是“可以”,而没有用“应当”,因此,对于已经外国审判的,还要不要再依照我国刑法处理,需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并不要求对于外国 已审判的,一律再依照我国刑法处理。

  (2)对于经过外国审判的案件,如果需要依照我国刑法处理的,凡是在国外已受到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行为人在国外经过审判,受到了刑罚的处罚。在依照我国刑法处理时,应当实事求是地对待,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其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 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如何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

· 属人管辖原则(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

· 属地管辖原则(刑法对地域的适用范围)

· 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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