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7-12-11   浏览量:1177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文号】法释〔1999〕17号
  【颁布日期】1999-09-06
  【实施日期】1999-09-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074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处倒卖车票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高价、 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第二条 对于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车票;组织倒卖车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卖车票受过治安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一次以上,两年内又倒卖车票,构成倒卖车票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67736 second(s) , 70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