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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7-12-11   浏览量:936  
  
  【颁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文号】法释〔1999〕14号
  【颁布日期】1999-06-25
  【实施日期】1999-07-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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