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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7-12-11 浏览量:1276
【颁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文号】高检发释字[2000]2号
【颁布日期】2000-04-24
【实施日期】2000-04-2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
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2000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你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可以对侵害人适用妨害公务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