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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7-12-11 浏览量:1213
【颁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文号】法释[1998]18号
【颁布日期】1998-08-07
【实施日期】1998-08-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
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
(1998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10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冀高法〔1998〕40号《关于审判时对怀孕妇女在公安预审羁押期间自然流产,是否适用死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