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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7-12-10   浏览量:986  
  
  【颁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发布文号】[2003]高检研发第11号
  【发布日期】2003-04-16
  【实施日期】2003-04-16

  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

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请示》(赣检发研字[200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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